中国博客网应否成为博客名誉侵权的被告? ——浅谈博客网在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周军 一 2006年3月24日,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浙江省第一例博客侵权案进行开庭审理,庭审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是侵权博客的作者,案件没有当庭宣判。值得关注的是,原告在开庭之前又将登载侵权博客的中国博客网追加为第二被告,但未得到法庭准许。无独有偶,在这一案件之前,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,称其网上有辱骂、侮辱他的博客文章,诉状已被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,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。 迄今为止,人们对于博客侵权的责任、特别是博客网的责任问题,看法不一。有人认为博客和博客网的关系就好像日记和日记本。日记内容侵权,应当由写日记的人负责,而不是追究日记本的责任。因此,博客侵权,承担责任的应当是博客作者,而不是博客网。同时也有人认为,博客和网上论坛、BBS都是发布信息的网络媒体,具有媒体的本质属性,所以各项关于言论尺度的法律条款对它们都同样适用,网站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,博客侵权,博客网难辞其咎,应负有连带责任。 律师李劲松认为,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博客网监管义务。而且从实际上来看,博客网也没有这个能力,对博客上的每一篇文章尽到审查义务。博客网提供的仅仅是一扇透明的玻璃窗,人们可以看到里面的人在做什么。就譬如,酒吧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聊天的地方,但没有义务了解人们聊些什么,酒吧老板也不会因此承担连带责任。并且,他认为把责任强加到博客网头上,这样庞大的审查责任是博客网承担不起、管不了的,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封杀,这无异于因噎废食。而另一位律师靳学孔却认为,博客网应尽到审查义务。现有的约束互联网的规定对博客网也有约束作用,只要公众能看到的,博客网就应该尽到审查义务,及时删除非法的、不健康的内容。因此,作为管理方,博客网应承担连带责任。不能因为不好管,就免除其审查责任。① 我认为,人们之所以对博客网的法律责任争论不休,很重要的一点是将博客和博客网的功能混淆了,而实际上,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。 中国最早的博客网——博客中国的董事长兼CEO方兴东在他的《博客:e时代盗火者》一书中对博客作过详细的解释,他说:“博客(Blog或Weblog)一词源于WebLog(网络日志)的缩写,是一种十分简易的傻瓜化个人信息发布方式。任何人都可以像免费电子邮件的注册、写作和发送一样,完成个人网页的创建、发布和更新……一个Blog就是一个网页,它通常是由简短且经常更新的Post所构成;这些张贴的文章都按照年份和日期排列。Blog的内容和目的有很大的不同,从对其他网站的超级链接和评论,到有关公司、个人、构想的新闻,到日记、照片、诗歌、散文,甚至科幻小说的发表或张贴。许多Blogs是对个人心中所想的事情的抒发。”因此有人称博客是“协同媒体”,是网络时代的个人“读者文摘”,是以超级链接为武器的网络日记,是“个人网上出版物(社区)”。方兴东将博客的功能概括为三种:第一,个人自由表达和出版;第二,知识过滤与积累;第三,深度交流沟通的网络新方式。②总之,个人是博客的主体。而博客网实际就是万维网网站,博客是万维网的衍生产品,博客网是博客服务提供者。“博客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提供技术支持,包括用于存储博客网页的服务器空间和用于创建、修改博客网页的软件、模板或界面。从性质上,博客服务提供者属于因特网贮存服务商,而不是因特网内容服务商。”③博客网站只为博客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提供技术支持,是博客信息的传播通道。通常博客网在博客创建时与创建者都有一纸契约,博客要遵守博客网的公约。 二 2000年我国出台的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“从事新闻、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、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;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、用户账号、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、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”。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发布违宪、损害国家利益、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。这是对信息服务和公告服务的要求。 人们认为,博客网作为互联网的一部分应像其它网站一样遵守这些条文,对网站的内容负有不可推脱的监管责任。但是联系到博客网的具体特点,这些条文又有许多不明确性和难以适用的地方。第一,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是2000年9月、10月先后出台的,而“博客”一词第一次现身是在2001年11月20日,中国第一个博客网站——博客中国的开通时间则要更晚一些,是2002年8月。这两个法律条文明显都早于博客的产生,那么在当时制定的这些法律条文,是否能适用于后来产生的博客和博客网呢?第二,如前所说,博客网是因特网贮存服务商,不是因特网内容服务商。也就是说博客网只是一个信道,不是信息内容的直接生产者;而网络新闻、网络论坛甚至电子公告栏等,既是信息发布者,也是信息生产者。那么博客网对于博客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,应与网络新闻、网络论坛甚至电子公告栏同等看待呢还是应有所区别?第三,博客网为免费网站,每天上传文稿量巨大,且博客网尚未实行实名制,因此要做到记录信息发布内容、发布时间和互联网地址或域名,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?还有,如何确认博客内容的真实性和是否已对他人构成伤害?第四,由于博客是一个私人心情日志,博客网是专门承载这些信息的自由平台,如果博客网过于严密地监视博客,是否背离了创建博客的初衷,是否也无端地限制了博客的言论自由? 当我们还莫衷一是时,国外对此类案件已有了较成熟的法则,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。例如,美国的《网络法》对网站是否应承担在线诽谤的责任,是这样规定的:第一,网站是否具有“家长式定位”,即网站是否是“实施了编辑性控制的服务商”,如果不是,就不需要承担责任。第二,网站是否是一个出版者,如果不是,那么它只能像书店、图书馆一样,只有在它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讼争内容是诽谤性的,它才承担责任。④看来,美国和许多西欧国家法律都较为强调保护公众平等而自由的言论权,甚至在司法实践中给予一定的优先考虑,这是很值得我们参考的。 三 鉴于以上介绍,我们知道博客网上的博客内容纷繁复杂,博客的形式也多种多样,我们虽不能说博客网对于博客信息的安全传播可以完全免责,但博客网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要有区别的。 博客网首先要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,不能有泄露国家机密、颠覆国家、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不良信息,博客网对这些信息的监管审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而对于普通民事纠纷的责任,则应当以言论自由权为优先。比如,上述浙江网络博客侵权案中所涉及的《情感日志》,因没有署真实姓名,网站无法辨别其内容的真实性,网站也不具有编辑功能,因而也无法判别其内容是否涉及名誉纠纷或含有诽谤。南京一案,网站同样一开始就无法辨别博客言论是真实还是虚拟。所以,中国博客网当初承载这些信息并无过错。 由于目前对博客和博客网管理存在法律盲点,按现有的法规看,依照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,B-IHP(博客网)属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,上网用户(博客)应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,B-IHP仅在发现不法信息后负有即时删除义务。B-IHP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呢?根据过错责任原则,B-IHP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时方可承担侵权责任。因此,如果日后发生名誉权纠纷,首负其责的是博客的作者,而不是博客网。当然,博客网在博客侵权纠纷中也不是完全免责的。博客网要注意的是,应当规避侵权加深的责任。当当事人对博客上的信息持异议时,博客网应尽快做出反应,对于有证据证明的事实,博客网如果没有采取措施而致使侵权加深或使诽谤后果恶化的,博客网应承担责任。 四 博客和博客网的关系就如同黑板和写在黑板上的字一样。如果黑板上有粗言秽语,我们只能责备写这些话的人,而不可能去指责黑板是一块坏黑板或黑板要为这些垃圾文字负责。通常博客网在博客创建时与创建者都有一纸契约,明确规定了什么事可以做,什么事不能做,博客在承诺了遵守博客网的公约后才被允许在博客网上写博客。因此在博客网站上发表博客,博客的撰写者应文责自负。在博客网上,博客作者是博客内容的提供者,他是互联网上真正的信息发布者。信息的真伪、信息质量的高低、信息内容是否伤害他人的权益,都应当由真正的信息发布者负责。因此一旦博客引起侵权纠纷,首负其责的应当是博客的作者(Blogger)而不是网站。2006年初,CNNIC发布了“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”。报告显示,截至2005年12月31日,我国网民人数达到1.11亿;宽带上网网民人数为6430万人,而博客占到经常使用网络服务用户的10.5%。靠几个网站对如此巨量的博客信息进行监管,恐怕是力不从心的。 博客网是一个自由的信息传播平台,它与传统媒体的信息传播方式完全不同,它没有编辑系统,没有信息把门人,没有信息的过滤器,而这正是网络博客存在的独特性。它的出现标志着媒介话语权在网络时代向大众的回归,它正是博客超越传统媒体的进步性和价值所在。博客网为无数的普通人提供了自由表达的超级平台和信息通道,让人们在虚拟的世界中实现了现实中无法实现的梦想,是社会和人类文明与进步的象征。如果博客网也设一个管理员,成为博客信息的检查官,他就可能会极大地限制人们的言论自由,那么博客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?因此要求博客网同一般网站一样严格审查、删减信息,无疑是取消了博客网的根本功能。 网络时代有博客,就会有纷争;有纷争,就会有侵权。在面对网络博客时,大家应当有宽容之心。博客既然是网络日志,是私人化情绪或信息的公开展露,所以当你浏览博客时,应当大度地对待不实之词,无须过于认真。博客网是一个自由论坛,它给每个人以均等的言论自由机会,当你发现博客网上有不利于你的言论,你也可以写自己的博客进行反击,真理会愈辩愈明;更不要因为找不到真正的“作恶者”而迁怒于博客网,让博客网做替罪羊。如果真的发生了严重的名誉伤害、人格贬损,在对簿公堂时,请记住真正的被告应当是博客的作者,而不是博客网。 请大家对博客网宽容一些吧,因为它给了我们一个可以自由说话的空间。 (作者系浙江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硕士研究生) 注释: ①朱晨雨:《博客网有防侵权深化的责任》,转引自《法制早报》2006年3月20日 ②方兴东、王俊秀:《博客:e时代盗火者》,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③李旭文:《网络博客:法律给了多大自由》,http://cyber.ts-inghua.edu.cn/user1/lixu/archives/2006/41.html#cmt ④约翰森·罗森诺著、张皋彤等译:《网络法》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来源:人民网--新闻记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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